問:

奶奶過世 他遺囑寫所有財產要平分給兩個孫子 不給他兒子

這樣可以嗎? (請寫詳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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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遺囑的內容不外乎關於《財產的分配》、《身份的事項》、《精神訓話》等事由,其他如果有要特別交代的應該都要用遺囑來說明,否則只能依法律的基本規定下去處理,所以不寫一寫不免有些秘密就石沉大海或有些秘方就從此失傳了。

依民法規定,滿十六歲以上的人就可以開始立遺囑,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當然立了遺囑以後,隨時都可以改一下,但是要注意改遺囑也有一定的方式及效力,但不是這裡要說明的。

遺囑的方式有五種,而且只有這五種,不依法定方式或要件而自創的那一種,不生遺囑的效力。

總的來說,

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須見證人;不須公證人。

也就是說如果奶奶的遺囑經證實真的是她親自書寫並親自簽名的話,那這份遺囑是有效力的

公證遺囑原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密封遺囑應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原則遺囑人自寫,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

代筆遺囑原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須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數三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口授遺囑應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見證人二人以上;不須公證人。

看看是那一種情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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