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再霍元甲的歌詞看到生死狀這三個字...
或在電影上面看到要人家簽生死狀..
請問生死狀是什麼??
簡單的說一下可以嗎??
小鑫鑫殯葬禮儀諮詢:
這一題不好答,若你是問有沒有過「生死狀」這玩意兒?
我可以回答你,有,不過那是封建時期的產物,也在當時有效。至於現在,一切依法治為準的現代社會,就算有人敢訂這種契約,也是無效契約,不但在民法上不生效力,就是刑法上也要負擔殺人的責任。
因為你的問題歸類在「生活法律」這一項,我就以現行法令規定就法律層面來答覆你。
我國民法規定
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十六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第七十一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二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亦規定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以上規定可知,「生死狀」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禁止規定,依法是無效契約,而且是自始無效,所以在法律層面上,無「生死狀」存在的條件,不過實際生活層面上就不見得了。
我大概知道你問的問題出自何處,是下列這幾條吧。
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9 條 (加工墮胎罪)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91 條 (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這些條文出自刑法學理解釋,認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且為社會共同生活所必要之「傷害」行為而定下這些法條,學理上稱為「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
你的問題如果要歸類,可以算的上激烈運動競賽項目〈如:角力、空手道、國術、拳擊‧‧‧等等〉而造成的運動傷害;但這只侷限於「傷害」〈包括重傷害〉但不包含至人於死。
所以,生死狀依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是沒有存在空間的。